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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2016/03/29 作者:办公室]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以及《西南交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计财[2013]11号)等文件的要求,我校事业经费及纵向科研经费发生的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财库[2011]160号)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以及计划财务处在2016年3月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科研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相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为公务卡使用过渡期,现过渡期即将结束,从2016年4月1日起事业经费及纵向科研经费新发生的上述相关经济事项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计划财务处将不予受理。

特此提醒!

                                      计划财务处    

                                  2016.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