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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导与新能源研究开发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30 作者: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学校作为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中心作为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对学校负责,中心每台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人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1、 建全固定资产的交接领用手续
     中心设备秘书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及编号,固定资产使用人领用时,必须凭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签字,并核对固定资产设备信息表上相关信息后签字确认,并将固定资产编号标签张贴在设备上。  
2、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登记簿
 建立每位固定资产使用人的卡片帐注明使用人所保管财产的名称、规格、厂家、价格、购买时间、领用时间等信息,确保卡、帐、物完全相符后签字确认。
   3、建全固定资产的变动记录
 凡是固定资产的位置变动、使用人变动,必须经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备案,如果没有备案,将视同使用人不变。
   4、建立固定资产交还、报废登记簿 
    领用中心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学生,在发生人事变动或毕业离校时应完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填写固定资产交还登记簿,同时更改个人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登记簿信息。
   5、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
    中心每学期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完损状态,届时将统一处理须报废的固定资产,同时变更个人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登记簿信息,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四条 奖惩规则
1、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由校国资处按固定资产原值的折旧比例计算确定。
2、每年中心将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必须进行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